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是什么?

文章来源:商标公司 文章作者:商标代理人 发布时间:2021-08-04 10:05:19点击量:
[导读]: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是什么? 关于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是什么?

  关于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审理。根据该款规定,驳回复审的审理对象是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

  对于撤销商标局驳回决定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请求,审理范围是当事人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但是商评委应当根据做出评审决定时的事实状态,而不是根据商标局做出驳回决定时的实时状态做出评审决定。因为驳回决定复审事关当事人是否能获得商标注册,而申请商标是否存在不可注册的障碍,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在商标局审查阶段,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可能冲突,但在复审阶段,该权利冲突可能因原先的在先权利转移至申请人或者原在线权利消失而不存在了。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

  这种情况下,申请商标在商标局审查阶段是存在注册障碍的,但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庭审阶段是不存在注射障碍的,这时尽管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并不存在错误,那如果商评委仍然维持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则申请人不得不通过诉讼或者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来找回注册商标,这对行政司法资源都是一种浪费,对事情来说也难以尽快获得商标注册。极端情况下,被申请商标甚至还可能因被他人抢先一步提出注册申请,而不可能被找回来。因此这种情况下,商评委会根据庭审时的事实状态,做出给予申请人初步审查公告的决定。

  此外,实践中还可能存在的一种情形是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存在,但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是依据该申请违反不予注册相对理由或者原因,其他违反不予注册绝对理由条款做出的。而商评委经过审理,可能认为商标局作为驳回决定的理由并不正确。这时如果商评委以驳回决定不正确为由,做出给予商标申请人初步审查公告的决定,则可能导致违反公共利益。

  本来不应该被注册的商标注册只能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来解决。而在被宣告吴孝全注册人已经使用了该商标,由此给社会经济带来不必要的混乱,也浪费了行政资源。因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称评委一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身体上面的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十二条、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腿条款做出驳回决定的。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但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充分的抗辩机会,该款还规定,双评委在做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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