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新商标法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商标实施条例规定由于商标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制度,都已经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当中被取消,商标代理的管理规则主要集中在后续监管措施方面,完全可以在本条例中一并解决,没有必要单独另行制定行政法规。此外修改后的商标法加强了对商标代理的监管,不仅规定了商标代理的行为规范,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到实处,需要进一步。
商标法规定商标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事宜,根据商标代理本质上属于一般的民事代理的一种代理人的代理权。文件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商标代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代理当事人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如代为商标异议,代为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代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以及代为办理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等。
二是代理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程序。
三是代理当事人请求司法诉讼,代理诉讼业务,代理人需要取得执业律师资格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商标法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商标局备案:
一、校验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报送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报送商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开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关于商标代理机构的规定,明确了可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机构的范围,包括两类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二是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管理,国家工商总局,司法局,司法部已经联合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商标代理机构及代理人签章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应当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并有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根据前条规定,商标代理关系是在商标代理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建立的。商标代理人是受商标代理机构委派完成代理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商标代理人的行为对外承担责任,因此条例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应当加盖机构公章,并由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
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只有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人员才可以行使委托人的代理权限,在各种商标法律文件中签字,也只有这些人员才需要在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中提交相关信息,商标代理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如流程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即使从事的是与商标代理,业务有关的辅助工作也不属于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
商标法规定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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